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要如何確定

導讀:
4.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便出現了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現象。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要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便出現了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現象。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要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般情形下機動車損害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在一般情形下應當由機動車的管理支配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只要具有其中一個條件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的駕駛人及其他直接使用人而言當然應該對其在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確定機動車的所有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一般情形下都應當由該實際使用人和所有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機動車被盜竊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應當分為兩種情形來分別處理
(1)在機動車所有人(包括實際有權使用人等下同)具有明顯過失或重大過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該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知道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對社會、對他人具有非常明顯的潛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機動車。例如機動車所有人將自己的機動車隨意停放在公路邊后沒有鎖好車門就離去導致該機動車被盜竊后產生的損害該機動車所有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很明顯他具有重大過失而承擔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其作為一個機動車的管理者沒有盡到管理者的責任。
(2)在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機動車被盜竊后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不由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因為這種情形下該機動車所有人已經無法實際管理該機動車也無法從盜竊者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獲得任何利益而且產生不能實際管理的原因并非其自己的任何過錯而只是一些極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在機動車停放在車輛保管站被盜竊后所產生的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在機動車被搶劫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同前。
3.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機動車被借用期間對他人產生的損害機動車所有人一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是基于同事、家庭、朋友、鄰居還是其他關系的借用都應如此。在這種情形下所有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他作為該機動車的管理者因為暫時借給他人使用并不能導致管理義務的轉移盡管所有人此時已經無法直接支配該機動車但是所有人在借出機動車的時候就必須認識到這一高度危險物可能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因此他就應當審查借用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駕駛技術等等)而實際上也只有他才有可能有效控制該危險的發生。因此讓他承擔責任是合適的。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按照“運行支配運行利益”的確定標準雖然判例中也主張要求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責任但是很難把基于以上關系的借用看作具有明顯的利益因此顯得有些牽強。
4.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便出現了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現象。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相當普遍。造成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原因是較多的但可以基本上分為兩種類別一是基于親朋好友、同事同學等關系的無償借用(名義)二是基于商業經營并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借用(名義)行為例如通常所說的機動車掛靠經營。造成前一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地號牌的機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地人的名稱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盡管這種理由看起來似乎有被強迫的味道并且作為名義所有人無法直接管理支配該機動車也根本沒有享有該機動車任何使用利益。但是作為機動車的名義所有人完全有權利自主作出是否準予借用自己名稱的選擇而且也有義務對該機動車的使用予以管理。這一責任是不言而喻的。隨著現在有關政策的逐步放開以這種理由予以借用可能將不再存在。當然實際所有人作為管理支配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必再詳細敘述的。
在發生第二種情形的名稱借用即“掛靠”時名義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幾乎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不論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費用”或者“掛靠費用”也不論他所收取的費用數額與承擔責任之間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為一種商業經營行為他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么也就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并且事實上任何經營都是有風險的。其次從表面上來看出借的只是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實際上出借的是經營資格因為有些地方不允許公民個人從事某些類別的公路運輸經營所以必須掛靠到一家有經營資格的企業從事此項經營活動或者是有些地方允許公民個人從事公路運輸經營但個人經營者考慮到節省各項費用等原因而把機動車掛靠到一家企業達到減少個人支出各項稅費的目的。而名義出借人也知道機動車的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險所以就必須加強對機動車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從而減少和避免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再次名義所有人盡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費用可以說與機動車可能產生的風險極不相稱但是也不能說沒有一點利益。而利益的多少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可能會有所考慮但是在這種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由于該風險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如此之大以至于我們完全可以不需要去考慮利益與風險是否相稱的問題。此外實踐中還有政府強制掛靠的情形。
在某些行業政府為了加強管理禁止或者限制公民個人從事某類經營從而把所謂的經營指標拍賣、出讓、承包給具有經營資格的企業由這些企業進行經營。而這些企業在得到指標后由于對資金、經營風險等方面的考慮往往又把這些指標分解后轉讓給欲從事此項經營的公民個人從而形成掛靠經營關系。在這種掛靠經營關系情形下被掛靠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理由同于前面的論述。另外一種情形就是本來在某類行業中就存在著公民個人經營的現象政府為了加強管理而“命令”其必須掛靠到一家有資格的企業進行管理否則取消其經營資格。政府如果強制這些經營者必須進行掛靠后經營實際上是在提高其經營條件而已不論被掛靠者是否為獨家經營他都有權利自由決定是否允許掛靠而且在掛靠經營時可以采用更為有效的方法來盡量減少損害的發生以及對自己不利的影響(例如加強管理、購買足夠的保險)也可以采用提高收費的方式來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潤。但他不能以強迫掛靠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因為被掛靠人既是該機動車的管理者也是利益享有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都是應當和必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