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必須警察處理的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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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八種情況
(1)在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2)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3)無交強險標志的
(4)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5)一方逃逸的五種情況下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6)發生事故時事故車輛無號牌的
(7)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8)駕駛人飲酒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二、交通事故現場需要交警勘查的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4、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5、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6、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三、需交警檢驗、鑒定情形
1、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2、對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3、檢驗、鑒定的期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5、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