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如果是合理橫穿那么對方負全責。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結論所謂定性是指當事人有無責任所謂定量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應承擔哪一種責任。那么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如果是合理橫穿那么對方負全責。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結論所謂定性是指當事人有無責任所謂定量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應承擔哪一種責任。關于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橫穿馬路被撞身亡責任如何認定
如果是合理橫穿那么對方負全責。如果違規橫穿那么就要看具體情況認定但是無論如何機動車撞行人都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怎樣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結論所謂定性是指當事人有無責任所謂定量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應承擔哪一種責任。
一、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分類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交通事故調查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4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事故當事人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反映了當事人行為對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交通管理機關將對負有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據其責任情況給予違法處罰和肇事處罰現行處罰方式包括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有關交通安全法律對其違法行為給予拘留或罰款、吊扣和吊銷駕駛執照處罰
四、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1、根據因果關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造成事故損害后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氣候等不應作為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獨立、綜合和參與因果關系3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
綜合因果關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為而且這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又分為重復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為重復的綜合關系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為相互綜合的因果關系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著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不過這種關系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發生關系后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系就稱為參與因果關系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為基本上也屬于參與因果關系
2、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1)路權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間范圍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路權”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工作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條件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路權
通行權的確定通行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通行的區域內享有通行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者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先行權建立在通行權的基礎之上
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自己的通行權利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方面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規定范圍內允許優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③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為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以外的過錯行為應通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3)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系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別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別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事故逃逸是一種惡劣的行為必須嚴格予以禁止和懲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于事故逃逸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是交通安全法對于事故逃逸場合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問題并未涉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情況下事故責任認定確立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①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實際過錯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②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而對于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③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駕駛錯誤他方沒有過錯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④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均有過錯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這里有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在事故處理的過程中勘察、檢驗的結果是逃逸方對于事故的形成沒有過錯但是因擔心責任而逃逸而其他當事人應當負全部責任卻沒有逃逸這種情況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擔責任﹖對于這個問題條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只要逃逸行為對于事故的發生或者損害的擴大沒有因果關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也沒有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就不應當讓逃逸方承擔事故責任至于因逃逸而應承擔的行政處罰責任是另外一回事這不涉及事故責任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對上述承擔責任的原則的理解也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①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②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共同行為場合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均分責任如果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圖謀騙取保險等則還必須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或者責任
對于一方當事人雖然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但并沒有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在這種場合應當如何認定責任的問題對此實施條例沒有明確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行為是屬于有惡意的故意行為即使對方當事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也應當讓該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應當加重該方當事人責任的比例而不應當讓該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根據以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可以歸納成以下幾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
當事人有過錯行為其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為或者雖有過錯行為但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過錯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