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導讀:
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那么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關于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后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么。
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對于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發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發生交通事故后在現場應當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根據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書面記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后撤離現場。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只有一方當事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候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實施快速處理。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同時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維護。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怎么辦?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或者司機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醫療機構也必須救治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
交通警察對現場勘查完畢后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時當事人應當怎么辦?
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簽字確認后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一致對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釋如果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進行復核對于復核無誤的當事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如果當事人無理由拒絕簽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決絕簽字。本現場圖依然存在證據效力。
扣留機動車上的貨物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扣留機動車的時限限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死者親屬在幾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權得到檢驗、鑒定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怎么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