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事后才報警的交通事故公交部門應該怎樣處理

導讀: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那么對于事后才報警的交通事故公交部門應該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關于對于事后才報警的交通事故公交部門應該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事后才報警的交通事故公交部門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會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對于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也會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該向有關部門尋求解決。
相關法律可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