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報警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在交警到來之前盡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如受傷人員急需搶救而移動,車輛需要移動位置時要切記畫好位置輪廓;要注意當時是否有第三者人員和車輛對事故發生有影響,如有影響則需該人員、車輛留在現場共同向交警說明情況;當時的準確時間和交通信號情況要作好記錄;注意對方車輛車況和裝載情況;對于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并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系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交警制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交通法規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鑒定等情況時才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為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1986)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警察認定責任后,您不去處理,對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您按責任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