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導讀:
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2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逃逸事故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無法查清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提出復核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不予受理情形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寫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后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于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于××××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后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注意事項
堅持“以事實為論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們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況和當事人主要違章情節時要以調查的客觀事實作基礎如實反映交通事故情況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從而認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實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任何時候都經得起檢驗。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布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系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實或事實認定有錯誤就無法正確適用交通法規同樣交通事故的事實查得清楚如果沒有準確運用交通法規的規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責任結論。所以兩方面都不能忽視任何只顧一個方面忽略另一個方面的認識都是錯誤的只有兩者充分兼顧互相統一才能真正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對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不管這種因素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都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交通事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系然后抓住矛盾嚴格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存在違章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責任認定。
詞句要準確、恰當文字要簡練、通順并盡可能使用專業術語制作后要反復檢查認真修改特別要注意檢查認定書與其他現場調查是否有矛盾仔細核對無誤后經領導審批打印。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標準化
事實認定的內容
1、是否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一切的責任都是圍繞著損害結果的產生而產生的如若沒有損害結果則不存在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承擔問題。
2、當事人駕駛過程中是否有交通違法違紀行為。可以理解為客觀上當事人是否能夠遵循了道路車輛交通行駛規則的規定主觀上當事人是否屬于疲勞駕駛或是醉酒駕駛等情形。
3、當事人是否有駕駛資質。如果駕駛員沒有正規的駕駛資質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則必然存在著一定事故責任。
4、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自我處理。包括事故發生前和事故發生后的行為情況。諸如⑴對于事故發生前的征兆當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回避措施⑵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是否在事故發生后逃逸而避開了自己在事故發生后所應承擔的相應義務⑶其他可能影響事故程度級別的當事人的自我處理行為。
事實認定原則
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事實認定的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有關當事人。對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認定書。對需檢驗、鑒定的也得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開始五日內制作認定書。責任認定書可以說是國家專門機關的的專業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
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認定。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