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從事網約服務出事故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導讀:
事故發生后張某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要求保險公司出險并理賠。現在張某從事網約車服務屬于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但張某并沒有按法律規定盡到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商業險的部分。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私家車從事營運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張某認為跑網約車不屬于營運。而駕駛電動車佩戴頭盔非法定義務故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女士因該次事故產生的損失首先由張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就該案而言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網約車訂單并收取費用符合營運的特征但張某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那么私家車從事網約服務出事故保險公司如何賠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張某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要求保險公司出險并理賠。現在張某從事網約車服務屬于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但張某并沒有按法律規定盡到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商業險的部分。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私家車從事營運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張某認為跑網約車不屬于營運。而駕駛電動車佩戴頭盔非法定義務故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女士因該次事故產生的損失首先由張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就該案而言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網約車訂單并收取費用符合營運的特征但張某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關于私家車從事網約服務出事故保險公司如何賠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記者獲悉這是江蘇首例網約車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網約車撞人后保險公司拒賠
你用私家車投保卻私自從事營運
31歲的張某是南京市江寧區某汽車公司的員工平時利用業余時間在“滴滴打車”平臺上攬活。去年7月28日下午張某從集團門口帶了一位乘客去恒大綠洲小區。1705左右張某拉著乘客沿前莊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水亭東路丁字路口拐彎時和騎電動車直行的程女士發生碰擦導致程女士倒地后顱腦受到重創張某自己的車也被撞壞。送醫院后昏迷不醒的張女士被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重型顱腦損傷。
住院期間程女士花去了醫療費9.9萬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經司法鑒定程女士因顱腦損傷導致輕度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受限構成九級傷殘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因相關路段無監控警方無法查清事故雙方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所以未對雙方責任進行劃分。車禍發生時張某的私家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張某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要求保險公司出險并理賠。
但保險公司得知張某當時正在從事網約車營運時立馬拒絕了張某的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車主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重新約定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張某在投保時是按照自用私家車的性質交的保費比營運車輛要低不少。現在張某從事網約車服務屬于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但張某并沒有按法律規定盡到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商業險的部分。
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私家車從事營運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
張某認為跑網約車不屬于營運。此外擅自把家用車輛用作營運、出了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屬于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但對方并未告知。
今年5月程女士將張某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一起告到江寧法院索賠25.5萬余元。法庭上張某認為程女士騎電動車沒有戴頭盔自身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但法院認為雖然交警無法區分雙方責任但事發時張某駕車右轉程女士駕非機動車直行轉彎應當避讓直行張某未能避讓存在過錯。而駕駛電動車佩戴頭盔非法定義務故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程女士因該次事故產生的損失首先由張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對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商業三責險內賠償的問題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費是根據危險程度評估決定的。當前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其原因也在于此這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的預估。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雙方協商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返還剩余保費否則對于保險公司顯失公平這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在邏輯。
就該案而言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網約車訂單并收取費用符合營運的特征但張某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經計算法院確定程女士的損失合計為27.9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扣除此前墊付的1萬元尚需賠償11萬元。張某賠償剩余的15.9萬余元扣除墊付的5.9萬余元還需賠償9.9萬余元。
律師向網約車平臺提出交涉
公司參與分成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王律師表示今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我省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但這一點中所稱的承運人責任是針對車內乘客發生的意外傷害等情況并不針對程女士這樣的車外人員。
而今年11月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對于網約車的準入也只設定了一般性的要求沒有針對其應投保的險種作出具體規定。
王律師認為在張某注冊“滴滴打車”時我國尚無任何針對網約車的規范公司并沒有將只投保了普通保險的家用車排除在預約平臺之外而對家用車輛從事營運服務可能出現的理賠風險公司從未進行過任何提示卻收取了平臺費參與了對從業者收入的分成。根據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在事故發生后公司理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王律師稱她已經通過公司的客服平臺進行了正式的交涉公司的平臺承諾下午三四點左右給出正式答復一旦有正式答復將第一時間通知記者。昨天下午發稿前記者聯系了王律師但王律師告訴記者公司仍然沒有回復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