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出事后該誰承擔責任

導讀:
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與李某負同等事故責任夏某在該事故中無責任。李某對所應承擔的費用履行了給付義務但張某拒不賠償。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準許夏某搭便車雙方之間已形成好意同乘關系。在運輸途中張某與他人不法侵害致夏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夏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張某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在張某應承擔的一半事故賠償責任中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夏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那么搭便車出事后該誰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與李某負同等事故責任夏某在該事故中無責任。李某對所應承擔的費用履行了給付義務但張某拒不賠償。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準許夏某搭便車雙方之間已形成好意同乘關系。在運輸途中張某與他人不法侵害致夏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夏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張某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在張某應承擔的一半事故賠償責任中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夏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關于搭便車出事后該誰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搭便車出事后該誰承擔責任
如果駕駛員有過錯而導致事故發生的駕駛員也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駕駛員沒有過錯的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
好意載人出交通事故責任
2005年9月26日被告張某駕駛一輛小型貨車到縣城銷貨銷完貨后空車回家途中遇同村的原告夏某請求搭便車回家張某經原告要求后遂答應讓其搭乘。途中張某的小貨車與李某所駕駛的車輛相撞致夏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與李某負同等事故責任夏某在該事故中無責任。李某對所應承擔的費用履行了給付義務但張某拒不賠償。
爭議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其醫藥費等相關費用。
被告辯稱其讓原告乘車完全是出于好意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且其受到的損失是由第三人李某造成的應由李某承擔責任。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駁回。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準許夏某搭便車雙方之間已形成好意同乘關系。在運輸途中張某與他人不法侵害致夏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夏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張某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在張某應承擔的一半事故賠償責任中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夏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律師評析駕駛員李某承擔侵權責任已無疑義。本案的關鍵在于好意同乘者夏某是否能要求駕駛員張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依據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運行人出于好意無償的邀請或者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車。好意同乘中不包括有償的搭乘在有償搭乘時搭乘人與運行人之間達成了一個客運合同運行人有義務將乘車人安全送往目的地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損害運行人應該對乘客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而好意同乘是無償的不成立客運合同關系屬于好意施惠關系。因此受害人夏某和駕駛員李某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
雖然好意同乘者與運行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車輛既為駕駛人員全面操控駕駛人員當然應對車輛空間之內的人、物的安全負責。同時此種駕駛員義務亦有其法律上的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就明確要求駕駛員按駕駛規則、交通規則操作車輛這是駕駛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根源。在本案中交警部門已經認定張某與李某負同等事故責任張某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其應當對夏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但考慮到本案夏某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其本身也存在過錯故應適當減輕張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