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身損害怎么賠償

導讀:
安某某起訴來院要求鄭某、江某賠償。雇主替代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該規定中還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致人損害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那么雇用人身損害怎么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某某起訴來院要求鄭某、江某賠償。雇主替代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該規定中還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致人損害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關于雇用人身損害怎么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6月23日朱某某(被告江某之夫)與被告鄭某簽訂納音樂茶座承包協議朱某某將納音樂茶座承包給鄭某經營雙方約定由鄭某向朱某某交納承包費經營期間發生的費用等由鄭某自行負責。鄭某在經營中聘請蔣某某為音控師為其工作。2004年2月5日晚原告安某某與其朋友數人到納音樂茶座唱歌時不慎將5張歌碟損壞音樂茶座的工作人員晁某某和蔣某某等人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晁某某和安某某即在音樂茶座門外發生爭吵、抓扯蔣某某聞訊拿刀來參與糾紛將安某某刺傷后逃逸。安某某受傷后即到重慶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5天經診斷為左大腿刀刺傷伴肌肉開放性斷裂。安某某用去醫療費3836.28元安某某另有經濟損失誤工費15天×(6012元÷365天)247.07元、護理費247.07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2元/天×15天180元安某某的經濟損失合計4510.42元。安某某起訴來院要求鄭某、江某賠償。
二、判案理由和結論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朱某某將納音樂茶座承包給鄭某鄭某為納音樂茶座實際經營者鄭某聘請蔣某某為音控師為其工作鄭某與蔣某某建立了雇傭合同關系鄭某是雇主蔣某某是雇員故蔣某某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時應由鄭某承擔賠償責任。而對雇員的行為是否屬職務行為應當從其經營活動的范圍、行為與經營活動是否有內在聯系等方面考察。安某某等人在音樂茶座唱歌時損壞了碟片蔣某某要求他們賠償并與其協商是其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在雙方協商未果引起的糾紛中蔣某某將安某某刺傷是其在從事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損害行為屬職務行為。關于安某某對此次糾紛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是否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問題因安某某的過錯在于與晁某某相互抓扯的行為可能造成對晁某某的損害并因此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行為與被蔣某某刺傷的損害結果并無因果關系因而安某某對自己受傷不應承擔責任。由于直接侵權人蔣某某是故意侵權故雇主鄭某在承擔責任后可向蔣某某追償。江某不是雇主與蔣某某無雇傭關系故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安某某的賠償請求中高于4510.42元的部分超出了其實際損失對該部分賠償請求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鄭某賠償原告安某某與醫藥費3836.28元誤工費247.07元護理費247.07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80元合計4510.42元并駁回原告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判案解說
本案是典型的由雇員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到三個法律適用問題。即雇員致害的賠償責任原則“雇員從事雇傭活動”的界定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中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該規定闡明雇主責任屬替代責任規則即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對雇主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雇主承擔的是替代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雇員追償。雇主替代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賠償權利的實現。但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該規定中還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致人損害的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這樣的規定連帶責任與傳統的雇主責任有很大區別為什么確定雇主責任為替代原則后又確定一個連帶責任?這在學界引起很大爭議認為兩個責任糾纏在一起使問題更加復雜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困惑和執法上的不統一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向雇員追償雇主承擔替代責任后難道不能向雇員追償嗎?按替代原則的理解當然也有追償權利。雇主替代責任與連帶責任之間的規定是“分號”連接在適用上是選擇適用關系還是特殊與一般關系?本案由于蔣某某傷人后逃逸當事人也沒要求其參加訴訟故法院按雇主替代原則判鄭某賠償原告安某某但如果蔣某某參加了訴訟其傷害行為也屬故意的法院很可能按連帶責任判鄭某與蔣某某連帶賠償安某某這極易引起執法上的不統一。筆者認為從司法解釋本意理解兩個責任適用上是一般與特殊關系即一般適用雇主替代原則但雇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適用雇員與雇主連帶責任原則當然無論適用哪個原則雇主都有追償權利。
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的界定司法解釋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對于是否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一般采用“客觀說”即以執行職務的外在表現形態為標準表現形式上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具有此外在特征即可確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本案蔣某某傷害安某某的起因時間場所與其雇員身份是有緊密聯系的目的也為了維護雇主的利益故其行為雖然不屬雇主授權但亦應認定為雇傭活動。但需指出雇員在工作中與客戶打架是否屬“雇傭活動”一直爭議較大執法尺度上也很不統一筆者認為應區別情況處理。1.客戶與接受的服務之間并無明顯爭執雇員因自身素質原因與客戶發生打架糾紛因其糾紛與雇傭活動并無必然關系故不屬于雇傭活動2.雇員與客戶有私仇在服務過程中故意挑起事端發生糾紛其行為也不屬于雇傭活動3.雇主有明確規定由專職人員處理與客戶的該類糾紛并禁止其它他工作人員介入而雇員知道該規定卻擅自介入屬超越授權行為由雇員個人承擔責任4.雇員在處理相關工作事宜中與客戶發生爭執進而發生打架糾紛雖然雇主一般不會授權雇員可以用暴力解決工作中的糾紛但雇員的行為是與其工作緊密相關的且基本目的是維護雇主利益故應按司法解釋精神推定為雇傭活動范圍。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是對“從事雇傭活動”進行了擴大解釋以前第4種情況很多時候沒有認定為屬雇傭活動因為單從文意上講很難理解雇員與客戶打架是“從事雇傭活動”。但從受害人角度講其接受服務是沖著雇主的經營而來的雇主完全不承擔責任不利于社會正義的合理分配。同時從法律激勵機制上講這類情況以前經常發生與雇主不承擔責任有一定聯系雇主縱容雇員傷害客戶后雇員一走了之客戶找誰賠償?雇主顯然不會承認其授權過雇員傷害客戶即使雇主真的沒授權過雇員傷害客戶但這種情況的出現也與雇主沒有加強管理密切相關的從經濟角度講這種法律責任成本是誘導其加強對雇員的管理何況這本來就屬雇主應當作為的義務。
本案還涉及安某某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即過失相抵的構成及適用問題。過失相抵是建立在過錯歸責基礎上的過錯歸責的含義是一個人應當就其自身所犯的過錯在其理性能夠預其或應當預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形成損害的原因力是致害人與受害人兩方面的則受害人也應當按照過錯歸責原則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責任表現出來就是沖抵了致害人的部分責任故稱為過錯相抵。過錯相抵的構成在客觀上要同時具備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和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的競合這兩個條件而本案中一方面安某某的行為與蔣某某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顯然不會相同不具備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安某某被刺傷也只有蔣某某的損害行為是唯一原因并不存在原因力的競合故并不構成過失相抵。其次在過失相抵的運用上加害人故意和重大過失與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適用過失相抵。本案中蔣某某的加害行為顯屬故意安某某只是一般過失兩者也不能過失相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