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有哪些確定標準

導讀:
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后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那么想要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有哪些確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后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關于想要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有哪些確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生活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我們可以首先請求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賠償如果保險公司賠償之后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承擔。那么想要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有哪些確定標準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后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
由于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于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布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國務院還未作規定。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商業保險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責任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于責任保險并不相互排斥兩者所依據的分類標準是不一致的。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可將保險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社會保險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的范圍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以及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行為作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第51條對責任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責任保險也可以是任意責任保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者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法定責任保險。可以由投保人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稱自愿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其中保險的性質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又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之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都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而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均將之作為強制保險推行理論界亦將其定性為強制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