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

導讀:
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主要的涉及時限的條款有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此外送達也需要時間。那么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主要的涉及時限的條款有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此外送達也需要時間。關于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規定幾日內處理
根據情況不同時限不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主要的涉及時限的條款有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以上的日指的都是工作日因此實際時間比日歷日長。此外送達也需要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