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

導讀:
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那么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關于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警察處理不作為時該怎么辦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處理交通事故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