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

導讀:
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保險公司賠付后追償2012年10月8日7時43分李某超速駕駛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致小轎車上乘客劉某死亡。劉某家屬經訴訟向肇事輕型貨車保險公司索賠了交強險賠償金12萬元。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非駕駛人員過錯造成為由向H公司追償超過無責賠付部分的交強險賠償金10.8萬元。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有意見認為肇事輕型貨車的技術瑕疵由駕駛者帶入道路可以認定駕駛者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交強險保險公司無追償權。肇事貨車技術瑕疵風險超出車輛管理人正常判斷能力且車輛管理人無道交法上過錯故承擔有責賠付的保險公司可向車輛生產者追償。那么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保險公司賠付后追償2012年10月8日7時43分李某超速駕駛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致小轎車上乘客劉某死亡。劉某家屬經訴訟向肇事輕型貨車保險公司索賠了交強險賠償金12萬元。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非駕駛人員過錯造成為由向H公司追償超過無責賠付部分的交強險賠償金10.8萬元。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有意見認為肇事輕型貨車的技術瑕疵由駕駛者帶入道路可以認定駕駛者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交強險保險公司無追償權。肇事貨車技術瑕疵風險超出車輛管理人正常判斷能力且車輛管理人無道交法上過錯故承擔有責賠付的保險公司可向車輛生產者追償。關于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
保險公司賠付后追償
2012年10月8日7時43分李某超速駕駛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致小轎車上乘客劉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造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后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劉某家屬經訴訟向肇事輕型貨車保險公司索賠了交強險賠償金12萬元。貨車系由H公司生產吳某合法購得該車車籍顯示出廠時與肇事時狀態一致。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非駕駛人員過錯造成為由向H公司追償超過無責賠付部分的交強險賠償金10.8萬元。
能否向生產者追償交強險賠償金
有意見認為肇事輕型貨車的技術瑕疵由駕駛者帶入道路可以認定駕駛者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交強險保險公司無追償權。肇事貨車技術瑕疵風險超出車輛管理人正常判斷能力且車輛管理人無道交法上過錯故承擔有責賠付的保險公司可向車輛生產者追償。
1、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交強險保險條例適用于在道路上通行的人和車輛不包括不準許上道行駛的車輛。
道交法第一條規定的“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是該法的立法目的調整的是道路上通行者的交通秩序而第二條則明確了該法調整的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人認為上述第二條中“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車輛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是不正確的。因為道交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已指引由產品質量法處理。該款具體規定為“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本案車主與駕駛員沒有道交法上的違法行為和過錯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有責賠付責任。
從道交法上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表現為對道交法關于車輛通行規則的違反比如車輛存在超速、超載、酒駕、毒駕、車輛被改裝或報廢等而這些行為或現象往往表現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觀過錯的參與。按交強險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分為有責賠付和無責任賠付交強險是有責賠付還是無責賠付源于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的過錯。本案中肇事貨車車主合法購得車輛并按法律法規進行了審核登記、購置保險駕駛員也按通行規則正常駕駛主觀上無任何過錯亦無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為不具備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保險法、交強保險條例所責難的違法行為故不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而肇事貨車存在“后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缺陷從該車車籍來看可判斷不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為而是生產者在制造過程中導致且這種過錯也非道交法上的過錯。按道交法與道交法條例的規定達不到國家要求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不能銷售更不能登記上路行駛。從過錯的主體與過錯的表現形式來講保險公司均不應為該主體的過錯承擔交強險賠償義務。即使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先行賠付也不能說明保險公司是終局責任者。
3、本案保險公司向車輛生產者行使追償權有法可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一般侵權關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了解決現實中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或參與的各種侵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交通事故結果加重是基于肇事貨車本身存在技術上的問題所致生產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為解決這一問題道賠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事實上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道賠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于保險公司有關交強險賠償金追償權進行了一定的規范其反映的基本理念是保險公司不會為駕駛人員非技術性不當操作車輛和被盜搶車輛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外第三人損害承擔終局交強險賠償責任。這一理念同樣適用于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