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無證駕駛肇事交強險能否拒賠

導讀:
被告李某駕駛的農用車系被告辛某實際所有,該車在被告華群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白某芳近親屬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辛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82494.75元,被告華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當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本案中被告李某雖屬無證駕駛,但被告華群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被告李某造成白某芳親屬的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被告華群保險公司在履行其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李某追償。那么妻子無證駕駛肇事交強險能否拒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9月12日15時許,被告李某駕駛贛CBB560農用車由豐城康莊方向往麗村方向行駛,行至豐城市荷湖鄉山青村時與橫穿公路兩歲半小女孩白某芳發生刮擦,造成白某芳摔倒,致其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白某芳及其家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之規定,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李某駕駛的農用車系被告辛某實際所有,該車在被告華群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李某、辛某系夫妻關系。事故發生后,白某芳近親屬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辛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82494.75元,被告華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華群保險公司辯稱駕駛人李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對本案丈夫辛某將車輛交給妻子李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能否拒賠,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后,保險公司應懲治無證駕駛這種不法交通行為,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交強險具有公益性質,更多傾向于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因此,當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此條文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為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法律”,《交強險條例》屬于“行政”,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據此,華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李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白某芳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2、交強險賠償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國家設立交強險的實質是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承擔社會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關于保險公司的法定免責事由應該排除駕駛人過失的違法行為,限定在駕駛人故意的違法行為。加上交強險是責任保險,對車不對人,只要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符合賠償條件,保險公司都應賠償。
綜上,本案中被告李某雖屬無證駕駛,但被告華群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被告李某造成白某芳親屬的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被告華群保險公司在履行其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李某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