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證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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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證據內容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周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三)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2.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3.對于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