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制度確立后一項重大制度安排。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范疇。那么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制度確立后一項重大制度安排。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范疇。關于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期限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二、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工作對象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具體內容即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正確性進行核實審核的主要方式為書面審查。上級公安機關在復核過程中不僅注重下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也要重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復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制度確立后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當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的體制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制度也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范疇。實施四年來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核工作不盡人意當事人怨聲載道客觀上也影響了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體制的不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不經過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機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沒有救濟途徑導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行政程序的證據使用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進入訴訟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雖然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審查力度明顯偏弱。由于交通行業的特殊性檢察官或法官對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專業技術性知識比較欠缺審查質量難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根本不審查或根本沒有能力審查而直接適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認定的情況導致審查機制形同虛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