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期限是多久

導讀:
《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道路交通越來越便利,許多家庭都購置車輛,開車上路,難免會因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一旦發生了,就需要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期限是多久?接下來由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從證據的類型角度劃分,因其是公安機關制作,故應屬于公文書證的一種,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根據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僅為一種證據,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須應由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其加以審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審查而一概加以采納。此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可得到充分肯定。
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認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此證據的理由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有異議的,如果能提供出相關的證據或者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重新認定案件事實,劃分相關各方的民事責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