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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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實踐中有個別交通管理人員因業務知識、實踐經驗限制或接受賄賂、徇私舞弊等而作出了與實際不相符的認定。若審判機關對此認定書不加審查就予以采納勢必造成錯案。那么對事故認定書如何進行審查、判斷呢?
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民事賠償案件中既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加以使用那么劃分事故責任就應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就不具備證據合法性的特征從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生在鄉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如我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