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

導讀: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1、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車禍人身損害賠償時效計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常適用的幾種訴訟時效起算方式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并據此主張以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1、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車禍人身損害賠償時效計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常適用的幾種訴訟時效起算方式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并據此主張以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追償時效是多久
1、我國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車禍人身損害賠償時效計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常適用的幾種訴訟時效起算方式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這個是最保險的)
2、交警事故認定書送達日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實施以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最高院、公安部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而公安機關的調解必須在事故責任已經認定的前提下進行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應提供以下二個證據材料(1)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2)調解終結書或賠償建議書或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雖不再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但法院仍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提供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沒有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認為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到此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警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并據此主張以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日。
同時與道交法配套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不過強制保險如何賠償。現實中這個期限也不是鐵板一塊還是有些中止或延長的也是容易導致受害人提起訴訟超過1年期間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后1年內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可以起訴。很多時候受害人的治療尚未完全結束當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術損失處于不確定狀態沒法向法院明確訴訟請求無法進入訴訟程序。
3、治療終結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醫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本身很難確定現實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有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法院很難認定超過期間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4、傷殘評定日
傷殘評定之日是指委托鑒定之日還是指鑒定機構做出傷殘等級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該時間被最終確定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傷殘評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時效期間從何起算還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時效期間總不能一直不起算(今天我手里接到的案子就是5年后才去鑒定所以仔細研究了一下這個問題而且仔細查看了一下關于交通事故致傷殘的相關規定對于傷殘鑒定的期限并沒有限制一般是在病情穩定后去做鑒定但是沒有鑒定最后期限的規定。)訴訟時效制度的本來目的就是對于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加以制裁但對于受害人傷殘評定之前的懈怠行為卻無法制裁由此看來這個規則也有重大缺陷。
對于當事人惡意拖延進行鑒定的情況如果最后鑒定出來構成傷殘這個時候可以這么理解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包含二層含義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的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而涉及到訴訟時當事人便要明確受到侵害的程度受到的損失額是多少因此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問題既涉及到治療又涉及到傷殘鑒定的1年訴訟時效以收到傷殘鑒定結論之日為起算點尚可接受。
但是如果這種情況下司法鑒定意見書上并沒有評定為傷殘只評定了三期時間這時候我認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能夠按照傷殘認定日開始起算而是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醫療終結之日為起算點。
5、權利主張日
我國民法典第195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