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查交通肇事行為的后果

導讀:
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肇事后駕車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這種結果不是肇事行為過程中的階段性結果而是事故的最終結果。根據這一分析筆者認為孫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交通法規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和車毀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孫某的行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李某是因交通事故致內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如何調查交通肇事行為的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肇事后駕車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這種結果不是肇事行為過程中的階段性結果而是事故的最終結果。根據這一分析筆者認為孫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交通法規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和車毀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孫某的行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李某是因交通事故致內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關于如何調查交通肇事行為的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隨著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遞增的趨勢。
2004年11月5日孫某駕駛私自改裝的拖拉機超載拉水泥管途中將拖拉機停在公路東側到路旁小吃部吃飯。該拖拉機未設警示標志無屏閃燈、后尾燈和示寬燈。18時許李某駕駛摩托車與孫某拖拉機相撞受傷倒地。孫某與其兒子出來見李某倒在拖拉機邊招手呼救慌張開車逃離現場。后由目擊證人張某報案李某19時40分被送進附近醫院經搶救于21時5分死亡診斷結果為因交通事故造成肝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肇事后駕車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上述事實有多位目擊證人證言、公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事故檢驗鑒定和現場勘查圖、醫療機構死因證明等。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必須以逃逸前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另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不需要逃逸前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以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直接定罪。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為不妥。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嚴格按照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這種結果不是肇事行為過程中的階段性結果而是事故的最終結果。就本案而言如果將肇事過程中階段性的結果作為整個肇事行為的結果來看事故發生時李某并未當場死亡而在招手求助即使孫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因其逃逸時李某未死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孫某逃逸前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因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基本罪不成立談何加重所以孫某在此案中不構成犯罪不應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以此定罪量刑必然得出錯誤的定論。
如果以交通肇事行為中某一情節來定罪量刑也是錯誤的有悖于我國刑法犯罪的基本理論。假設本案孫某車況合格停車不違法在光線好的情況下李某追尾撞了孫某的拖拉機而受重傷孫某怕承擔法律責任駕車逃跑致李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單獨依據解釋第五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來定孫某承擔交通肇事罪同樣是錯誤的。因為孫某在此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不符合刑法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
正確的分析問題與適用法律的方法是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標準先審查交通事故及行為人的危害結果將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兩個加重情節在此基礎上定罪量刑。
根據這一分析筆者認為孫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交通法規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和車毀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孫某的行為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李某是因交通事故致內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經咨詢我國著名醫學專家均表示肝臟破裂如治療及時應不至于死亡。本案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冬季地點距離醫院很近孫某逃逸導致被害人李某喪失了最佳的治療時機。現有證據證明孫某是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也可推定出孫某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人受傷而慌張逃跑因此被害人的死亡是孫某逃跑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