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導讀:
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均需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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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關于刑事責任問題
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刑法》第133條第1款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均需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1、《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2、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關于行政責任問題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3、《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6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