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開發商違約金能否轉讓

導讀:
現實社會中,很多人買房都會與開發商簽訂相關的合同,主要是維護雙方的權益。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在民法典中開發商違約金能否轉讓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民法典中開發商違約金能否轉讓
民法典規定,債務轉讓時,違約金是否一并轉讓,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受讓人一并協商確定,債權人不同意的,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轉移時從債務一并轉移】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轉讓債權有哪些限制
1、主體方面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