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條件

導讀:
目前對于在哪些場所發生的交通工具致人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分歧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當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場所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具體分析。有的情況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為交通肇事罪。因此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地方違反有關交通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正在進行的有關交通運輸活動并無關聯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對于在哪些場所發生的交通工具致人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分歧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當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場所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具體分析。有的情況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為交通肇事罪。因此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地方違反有關交通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正在進行的有關交通運輸活動并無關聯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進步與發展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在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得到應用但與此同時這些交通運輸工具行駛中因碰撞、碾軋、傾覆、毀壞等事故所造成的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慘劇時有發生。這類事故發生在有些場所時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另外一些場所由于事故發生的空間區域原因該類事故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處理如在封閉的廠區道路上用汽車把生產原料或產品從一個車間運到另一個車間途中汽車違反交通規則肇事致人傷亡的就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學界關于交通肇事罪成立場所之分歧意見
交通工具致人傷亡事故發生在什么場所實際上成了所發生事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同時也是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罪的一個爭議問題。目前對于在哪些場所發生的交通工具致人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學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當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發生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場所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具體分析。有的情況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為交通肇事罪。因為城市交通管理規則(已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取代但后者適用范圍與前者基本一致)雖然主要是針對城鎮交通特點而制定的但是并不是說有些基本交通規定在其他地方就不適用例如酒后開車強行超車開車打盹突然猛拐擅自把車交給非司機駕駛等等在任何地方都是不能允許的。因此在城鎮街道、公路以外的地方違反有關交通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正在進行的有關交通運輸活動并無關聯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符合有關其他犯罪構成的應以相應的罪名定罪量刑。
第二種觀點是最高司法機關關于交通肇事罪成立場所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和該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空中、鐵路、水上、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可以用于進行交通運輸的非公共場所等所有可以憑借作為任何交通工具進行運輸活動的場所均可因違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對象安全侵害而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發生場所即不應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場所限定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因為首先從刑法條文規定看不管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都沒有把交通運輸活動僅限于公共交通運輸中當然就不能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場所限定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其次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最基本的特征是侵犯對象的不特定至于在何種交通場所造成不特定對象安全侵害的并不影響本罪性質的認定再次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大多數的情況下也有向外或內部運送物資的活動如果僅將本罪之成立限于公共交通運輸的場所勢必將一些在上述空間范圍內發生違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對象安全侵害的情況排除在外而這卻有悖于刑法設立交通肇事罪的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