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

導讀: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一百三十二條又分別規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鐵路安全運營罪卻未把承擔更為重要運輸任務的水上交通肇事問題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予以單列。由此可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體具有很大的復雜性不僅僅是船舶的駕駛和操作人員。鑒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筆者認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運輸的主體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懲處而逃脫現場的行為。那么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一百三十二條又分別規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鐵路安全運營罪卻未把承擔更為重要運輸任務的水上交通肇事問題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予以單列。由此可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體具有很大的復雜性不僅僅是船舶的駕駛和操作人員。鑒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筆者認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運輸的主體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懲處而逃脫現場的行為。關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一百三十二條又分別規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鐵路安全運營罪卻未把承擔更為重要運輸任務的水上交通肇事問題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予以單列。但由于水上航運的特殊性使得幾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犯罪都有可能發生逃逸事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受經濟利益驅動船舶從建造、船員的選任、運輸等各個環節都不符合相關規定以致發生事故后各個方面都選擇了逃逸并訂立攻守同盟以逃避法律制裁
二是肇事逃逸者存在畏罪及僥幸心理法制觀念淡薄認為在茫茫水域上要找到相關證據是不可能的而一旦交由相關部門處理費時又費力肇事者的這種賭徒心態是造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
三是各主管機關協調配合及打擊力度不夠發生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后公安、船檢、海事、檢察院、法院等主管機關協作、溝通渠道不暢通沒有一個互相溝通的信息網絡平臺不能真正形成打擊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合力
四是現行法律并未單獨設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名處理時只是按交通肇事的不同情節予以量刑處理力度不夠不足以使其主動投案。
筆者認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其獨特的特征
從主體上看水上交通肇事的主體主要是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既可以是直接從事船舶駕駛的船員包括船長、舵手、大副、輪機和水手等還可以是非直接從事船舶駕駛的人員如船舶的所有人或出租人、承租人。如果船舶不適航船舶的所有人或租賃雙方人員要求航行并在船舶發生交通肇事以后指使船舶逃離現場他們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體具有很大的復雜性不僅僅是船舶的駕駛和操作人員。
從事故發生后的情形來看幾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發生后肇事船舶都選擇了逃逸這成了一直以來困擾海事公安機關執法的重大難題造成這種情形除本文上述的幾種原因外沒有將交通肇事逃逸單獨列為一個罪名也是一個主要原因。
從危害后果來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往往大大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損失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因為現在的船舶運輸普遍噸位大、貨物價值高而且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的各種費用很多其損失的具體計算可參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的規定這與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處理有較大不同。
從管轄上來看公安偵查機關在管轄上居于被動的地位。水上交通事故的主管機構是海事部門事故責任主要由海事部門進行認定公安機關并沒有管轄權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只有當海事部門調查取證后認為構成犯罪并移送公安機關時公安機關才能依法立案偵查。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時海事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并不很恰當這又給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增加了難度。
鑒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筆者認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運輸的主體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懲處而逃脫現場的行為。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其主體是從事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船舶駕駛人員、操作人員以及船舶的所有人和租賃雙方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擅自逃離事故現場其違反的客體是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和生命財產的安全客觀上造成了生命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