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冒名頂罪人應根據哪些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呢

導讀:
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③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那么交通肇事后冒名頂罪人應根據哪些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③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關于交通肇事后冒名頂罪人應根據哪些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②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于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③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我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區分兩罪的關鍵主要是從主體去區分看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身份即本來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而假冒證人的盡管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偽陳述的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定包庇罪反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不是偽證罪而應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證人身份所虛偽陳述的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那么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依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條定偽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