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開除公職新規(guī)是怎樣的

導讀:
醉駕開除公職新規(guī)是怎樣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那么醉駕開除公職新規(guī)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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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除公職新規(guī)是怎樣的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什么是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tài)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于醉酒狀態(tài)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tài)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對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后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后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