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各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處理的各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各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的各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扣押車輛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對于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期限為40日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期限為10日。
二、扣留車輛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作出事故認定書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復核時間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五、事后報警時間期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六、賠償調解時間期限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并于八日內制作調解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