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導讀: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那么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關于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及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立即打“122”電話報警聽候處理。
2、公安交警部門接報后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取證恢復交通。
3、經現場勘查不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結論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屬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道路狀態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死者家屬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并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預付傷者的搶救醫療費及事故責任保證金如不預付則暫扣車輛直至事故處理結案。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支隊法制科申請重新認定支隊法制科受理后30日內作出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30日內調解二次必要時可延長15日。
8、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
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終結或當事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協議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交警部門不再調解。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1、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制
發生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
2、檢驗鑒定的時間限制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3、尸體處理的時間限制
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4、出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限制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10日內作出。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5、管轄權爭議的提出時間限制
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