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自首

導讀:
主要依據是其一履行行政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不構成自首。所以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警處理均是行政法上設定的強制義務。行政前置義務與刑事責任的認定密切相關。這表明行政前置義務已經通過責任比例認定這種方式滲透到犯罪構成要素之中成為刑事責任有無的組成部分。在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在處罰上將升格處罰。交通肇事罪第一檔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且犯后逃逸的則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交通肇事后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自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要依據是其一履行行政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不構成自首。所以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警處理均是行政法上設定的強制義務。行政前置義務與刑事責任的認定密切相關。這表明行政前置義務已經通過責任比例認定這種方式滲透到犯罪構成要素之中成為刑事責任有無的組成部分。在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在處罰上將升格處罰。交通肇事罪第一檔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且犯后逃逸的則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于交通肇事后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自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以上兩種觀點我們贊成后一種觀點。主要依據是
其一履行行政法規定的強制義務不構成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以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警處理均是行政法上設定的強制義務。既然是義務就應該履行。有人認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并不排斥自首的適用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屬于行政法上的義務不能影響刑事法律對該行為的評價刑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法律范圍不同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與刑法上是否構成自首沒有關系。我們認為行政法規定的義務與刑事責任的判定有關聯并且聯系緊密。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責任事故類型犯罪這些責任事故都受相應的行政法規調整。行政法上一般都對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置作出規定也即規定了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們暫且把此種義務稱之為“行政前置義務”。行政前置義務與刑事責任的認定密切相關。立法上對是否履行行政前置義務一般要進行刑事評價是否履行行政前置義務也就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成為刑法意義上的事實決定責任事故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輕重。從行政前置義務轉化為刑事責任的方式途徑上看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可以獨立于責任事故單獨構成犯罪也可以轉化為責任事故的犯罪構成要素或者量刑要素進而影響責任事故的定罪量刑。與這兩種轉化方式相對應行政前置義務與刑事責任的對應關系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獨立于責任事故單獨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增加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必須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的實情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規定即是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獨立成罪的類型。按照此條規定對安全事故和不報告安全事故兩個行為要分開評價各自論罪。而不再把不報告行為視為安全事故的事后行為。安全事故的范圍非常廣泛不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丟失槍支事件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中所有的與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這些行為人都負有依行政法必須報告的前置義務不報告將被作為犯罪論處。
第二種類型是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則作為責任事故的構罪要素或者量刑要素。交通肇事罪即是典型事例。(1)關于轉化為構罪要素情形。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能構成犯罪。在肇事者原本負次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死亡6人以上的除外)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將不構成犯罪。但是由于肇事者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逃逸而被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上推定為全責則構成犯罪。這表明行政前置義務已經通過責任比例認定這種方式滲透到犯罪構成要素之中成為刑事責任有無的組成部分。還有另一種情況即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重傷一人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肇事者逃逸的構成犯罪。如果履行了行政前置義務該肇事行為將不被認定為犯罪。此時不履行義務也成為犯罪構成要素。(2)關于轉化為量刑要素的情形。在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果肇事者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在處罰上將升格處罰。交通肇事罪第一檔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已經構成犯罪且犯后逃逸的則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不履行行政前置義務則構成刑罰上加重處罰的事由。不逃逸的負基本的刑事責任逃逸的則要負加重的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對于逃逸行為的處理與將行政前置義務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非常接近如果立法上采取單獨將逃逸行為規定為犯罪的方式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行為也不能構成自首就更加清楚了。
刑法之所以要把是否履行行政前置義務行為納入刑事法律范疇加以調整是因為責任事故的善后行為并非僅僅是一般的事后行為對責任事故如何處理也非對責任事故本身評價所能包容。責任事故發生后搶救傷員防止財產損失擴大是第一要務。及時報告讓相關部門介入處理以及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而不報、謊報事故情況往往貽誤最佳搶救時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增大。善后行為如果處理不當其損害后果甚至要超過責任事故本身的損害后果。還有責任事故類型犯罪都屬于過失犯罪相關責任人員由于主觀過失而引發重大責任事故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相關責任人員沒有想到的也是違背其內心意愿的。但是在責任事故發生以后如果相關責任人不搶救受害人員不向有關機關報告事故情況甚至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掩蓋事實真相等等那么對于事故發生后人員傷亡增加財產損失擴大部分相關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已經轉化為故意或者間接故意這一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心態非責任事故的過失心態所能包容。這與一般故意犯罪的事后行為不同。事后行為如故意傷害后不施救放任被害人死亡、轉移贓物、毀滅證據、逃跑等等由于這部分行為的損害后果是先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能夠包含的可以被先前犯罪行為所吸收并且也不超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因此事后行為不可罰。而責任事故的善后行為的性質、后果完全不同于故意犯罪的事后行為基于主客觀兩方面的原因對善后行為單獨進行刑事評價有其正當性和必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