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

導讀:
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義務而實施的具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一般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那么何謂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義務而實施的具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一般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關于何謂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過錯交通違法行為是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義務而實施的具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一般危險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違反一般安全通行規定
90.機動車駕駛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交法第22條第1款)
91.車輛、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交法第38條)
92.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有效避讓的(交法第47條第2款)
93.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在進入路口前未停車瞭望的(條例第52條第2項)
9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交法第42條第1款、條例第45、46條)
95.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條例第44條第1款)
96.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機動車道時不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條例第70條第1款)
97.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交法第37條)
98.機動車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條例第61條)
99.非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的(條例第69條第2項)
100.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內行駛的(交法第36、57條)
101.非機動車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的(交法第35、36、57條)
102.非機動車借道行駛后不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條例第70條第2款)
103.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的(條例第71條)
104.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時未確認安全、直行通過的(條例第70條第1款)
105.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超速行駛的(交法第58條)
106.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的(條例第72條第5項)
107.行人橫過路段在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時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108.行人白天在機動車道內坐臥的(條例第74條第2項)
109.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橫過沒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路段未注意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通過的(交法第62條、條例第75條)
110.行人通過路口在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時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在沒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情況下行人通過時在車輛臨近情況下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條、條例第75條)
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或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交法第36、61條)
112.乘坐兩輪摩托車人未正向騎坐的(條例第77條第5項)
113.乘車人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行為的(交法第66條)
114.機動車未按規定設置車身反光標識的(辦法第七條)
115.牽引機動車時牽引二輛或二輛以上被牽引車的(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116.夜間牽引機動車時未在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的(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117.行人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的(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二)車輛不按規定停車、停放
118.機動車違反臨時停車規定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條第2款、條例第63條第1、2、3項)
119.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
等候的(條例第53條第2款)
120.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的(交法第56條第1款)
121.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條)
122.機動車在車行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駕駛人未按規
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未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交法第52條、條例第60條)
123.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條)
(三)參與其他道路交通活動不符合安全規定
124.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達到醉酒標準的(交法第22條第2款)
125.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條例第72條第3項、第73條第1項)
126.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特種車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條例第22條第3款)
127.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或客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貨的(交法第49條、條例第55條第1項)
128.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載人的(條例第55條第2項、交法第50條)
129.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條第1款、條例第54條第1款)
130.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摩托車后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條例第55條第3項)
131.掛車載人的(條例第56條第2項)
132.拖拉機用于載人的(交法第55條)
133.機動車不按規定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的(交法第48條第2款)
134.機動車不按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交法第48條第3款)
135.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條例第72條第10項)
136.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或者駕馭畜力車的(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3條)
137.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條例第72條第9項)
138.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條例第72條第1項)
139.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交法第28條第2款)
140.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的(交法第30條第1款)
141.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交法第31條)
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條第1款)
143.施工作業單位白天在未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或白天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交法第32條第2款)
144.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的(交法第32條第2款)
145.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例第35條第1款)
146.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條例第35條第2款)
(四)違反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147.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鏈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條)
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條例第78條)
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條例第83條)
150.白天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的(交法第68條第1款、條例第60條)
15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緊急停車帶)上行駛(條例第82條第3項)
152.機動車在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緊急停車帶)行駛或者停車的(條例第82條第4項)
153.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條例第82條第5項)
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人的(條例第83條)。
155.非緊急情況下機動車車上人員在高速公路緊急停車道上行走、逗留的(辦法第四十五條)
156.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辦法第四十六條)
157.白天在高速公路搶修故障車輛、施救車輛實施搶修或者施救時未按規定開啟警示裝置或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的(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