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導讀:
故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先考察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要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及損害后果之間的合乎規律的聯系。一般來說違反道路通行規則的致險行為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的避險行為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判斷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優先通行權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交通參與者的優先通行權利。享有路權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先考察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要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及損害后果之間的合乎規律的聯系。一般來說違反道路通行規則的致險行為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的避險行為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判斷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優先通行權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交通參與者的優先通行權利。享有路權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為責任原則
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應是交通事故因其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人不負事故責任。故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先考察當事人是否實施了違法行為。
(二)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要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及損害后果之間的合乎規律的聯系。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結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原因。
實踐中凡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都應該確認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一般來說違反道路通行規則的致險行為違反安全注意義務的避險行為是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行為。
交通事故認定不僅要確認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作用而且要確認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從因果關系聯系的緊密程度加以評判因果關系聯系緊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關系聯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觀過錯原則
過錯是指當事人行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判斷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因為過錯是針對后果而言的沒有后果也就談不上過錯有了后果就要看行為對后果的實際作用有作用就有過錯作用大過錯就嚴重作用小過錯就一般。也就是說作用大小決定過錯嚴重程度。
(四)路權原則
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權利。
路權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找不到其明確定義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都沒有直接規定路權。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或使用道路的權利因此路權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被廣泛應用。
按照權利的特點又可將路權分為通行權和占用權。
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權利。
交通參與者最經常遇到的就是有關通行的權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用了大量的條款來規定交通參與者通行的規則。通行權是路權的主要權利按其性質又可將通行權分為一般通行權和優先通行權。一般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權利只要各交通參與者遵守規定通常不發生行駛路線交叉不會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通行權也稱為空間路權或絕對路權。優先通行權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交通參與者的優先通行權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為進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內通行已經獲得一般通行權由于各交通參與者的行駛路線相交各自的權利發生沖突產生一個誰先通行的問題優先通行權也稱為時間路權或相對路權。
占用權是與指交通參與者依照規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權利。
占用權不是通行權而是阻塞通行的權利包括停車、臨時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適當阻斷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種占用權。
享有路權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