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快速認定書的概念

導讀:
但是在事故認定書生效后民事的問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由于事故認定書定性為證據決定了事故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提出復核!交通事故的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那么交通事故快速認定書的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在事故認定書生效后民事的問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由于事故認定書定性為證據決定了事故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提出復核!交通事故的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關于交通事故快速認定書的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及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雖然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但是在事故認定書生效后民事的問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由于法院對勘驗現場、事故認定并不是特別的專業所以審理法院一般是依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進行處理民事案件刑事的問題交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預審部門、審查起訴部門、審判部門會依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大小作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由于事故認定書定性為證據決定了事故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提出復核!
交通事故的管轄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