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車人員屬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

導讀:
馮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提出索賠申請后經過審核保險公司認為此案件不應賠償理由是本案中張保、農霞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保障范圍。筆者以為張保、農霞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的法律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險。那么本車人員屬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提出索賠申請后經過審核保險公司認為此案件不應賠償理由是本案中張保、農霞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保障范圍。筆者以為張保、農霞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的法律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險。關于本車人員屬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某在某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就其所有車輛購買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12月5日。
2009年6月18日馮某駕駛標的車輛給本鄉坡底村二組村民張保拉運水泥、磚、鋼材從某縣城返回(貨主張保及其妻農霞同乘)車輛在張保家門前坡道停車時車輛失控下滑250米翻入邢建路黑溝路段造成乘客張保當場死亡農霞受傷。事故當日晚10時30分保險公司查勘員在某縣交警大隊對于馮某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談話筆錄。從筆錄看翻車事故發生時張保及農霞均在車輛上乘坐。某縣交警大隊就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負全部責任張保、農霞無責任。在某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馮某訴至縣法院后農霞及其子女三人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馮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共計141842.5元。某縣法院判決馮某賠償上述原告人39505.86元。
后農霞等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馮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提出索賠申請后經過審核保險公司認為此案件不應賠償理由是本案中張保、農霞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保障范圍。馮某不服遂以原告身份將保險公司訴至某縣法院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給原告賠償原告給農霞等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39505.86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張保、農霞是否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筆者以為張保、農霞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的法律限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依照上述規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從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于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范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是被排除在外的。對于交強險中“本車人員”的兩種不同理解
(一)“本車人員”產生不同理解的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提出了“本車人員”的概念但條例本身對于“本車人員”并未作出解釋即法無明文。
(二)兩種不同理解
1.“本車人員”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實踐中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本車人員”的概念范疇有專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和“既含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兩個方面的理解。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懷中民一終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書中對于本車人員理解為“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法院認為在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中“本車人員”即屬于“既含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本車人員”不包括車內乘客的精神并無不當并確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亦無不當符合保護弱勢受害人的法律精神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其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2.“本車人員”是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
(三)筆者同意第2種意見
筆者同意第2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立法目的上看之所以將本車人員排除在強制保險的范圍之外原因之一在于本車人員與機動車被視為一個整體相對于機動車的車下人員而言處于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地位于是立法對車上人員與車下人員的保護力度并不相同。從這個角度看車內乘客應與機動車視為一個整體相對于車下人員處于強者地位應當屬于本車人員。作為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為受害人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奉行不盈不虧的原則如果車上乘客也在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內不盈不虧如何做到?
2.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車內乘客屬于本車人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中的本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瞬間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的人員。”按照該條事故發生時車內乘客應屬于本車人員。
3.保險業慣例一直將車內乘客認定為本車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