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

導讀:
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這表明法律上確認債務人只有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才不構成怠于行使。其次債務人已陷入遲延。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生影響。那么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這表明法律上確認債務人只有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才不構成怠于行使。其次債務人已陷入遲延。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生影響。關于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債務人怠于形式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這表明法律上確認債務人只有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才不構成怠于行使。這樣的規定不僅提供了一種明確的客觀標準據以判斷怠于行使的構成亦可避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串通對抗債權人的代位權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形同虛設。
其次債務人已陷入遲延。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不發生效力沒有代位權成立的可能已發生的債權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滿足尚不確定代位權的行使也無現實可能。只有在債務人已陷入遲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自身又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存在現實的無法實現的危險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才有行使的必要。債務定有履行期的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即構成遲延債務未定有履行期的經債權人催告后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才構成遲延。
行使代位權要符合什么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如果債權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二)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生影響。
(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