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

導讀:
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那么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關于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
(一)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2、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3、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二)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
2、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生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
3、若第三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二、代位權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一)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三)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四)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