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之定義及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導讀: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那么債權債務之定義及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關于債權債務之定義及產生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債務的定義是什么
債權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債權債務的產生原因是什么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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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三、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四、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