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

導讀:
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財物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債權人并無強制執行權債務人有權基于物權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民事法律責任。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那么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財物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債權人并無強制執行權債務人有權基于物權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民事法律責任。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關于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拉走債務人物品抵債嗎
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財物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種行為的具體定性及操作問題還要分情況而論。
(一)、根據場合不同法律責任不同
1、債權人拿走債務人的財物抵債時債權人如果不在場無法監管財物情況的債權人涉嫌構成盜竊罪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債權人拿走債務人財物抵債時債務人在場并加以阻攔的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之規定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但是由于債權人并無強制執行權債務人有權基于物權法之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民事法律責任。
3、債權人拿走債務人財物抵債時債務人在場并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為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為。債權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值得注意的問題
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總有差距。上述問題在理論上雖然可以很清楚的區分法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不可回避的障礙。
1、舉證障礙
其實以上三種情況均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對債務人而言除非債務人對自己的財物有專門的監控設備進行現場取證。對債權人而言除非債權人能對實施上述行為進行現場取證。
2、實施上述行為的債權人必須是債權人本人或債權人的委托人。屬于債權人委托人的債務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權人委托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對其所做的意思表述方能有效。
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一)、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二)、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債的法律保護措施是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法律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與之有關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權利。債的保全賦予債權人兩項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雖然是債權人的一種固有的權利但仍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得以成立第一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金錢債權且怠于行使該權利。第二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第三須債務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危及到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第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直接訴請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應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超過債權人債權的其超過部分應當向債務人履行。
2、債權人的撤銷權又叫“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第二主觀上行為人有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雙方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