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合伙債務糾紛工商局管嗎

導讀:
個體合伙糾紛先協商調解如調解不成。由于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故可以向法律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個體合伙債務糾紛工商局管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體合伙糾紛先協商調解如調解不成。由于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故可以向法律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關于個體合伙債務糾紛工商局管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體合伙債務糾紛工商局管嗎
不管。個體合伙糾紛先協商調解如調解不成。由于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故可以向法律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
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
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定義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個人合伙可以訂立口頭的合伙協議合伙企業必須書面的合伙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伙與自然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伙企業領取的是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3、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伙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企業存在有限合伙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伙的訴訟主體資格
(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
(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伙的合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伙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于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伙企業和全體合伙人都作為被告。
7、個人合伙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征收方式合伙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個人合伙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伙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伙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