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

導讀:
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一、法定抵銷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并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歸于消滅。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那么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一、法定抵銷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并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歸于消滅。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關于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抵銷
一、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法律關系而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于多個法律關系而累計的對待債權債務。比如甲欠乙建設工程款200萬元乙第一次向甲購貨欠款150萬元第二次購貨欠50萬元。甲可以以乙兩次共欠其的200萬元貨款債權抵銷其欠乙的200萬元工程款。
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抵銷具有用相互清償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屆至時才可以主張抵銷否則等于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
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比如都是一級天津大米。債務種類品質不相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債務的標的物品質種類相同還表明用以抵銷的債務應當是物而非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具有可比性很難使雙方債權在對等額內消滅。
當事人雙方互負到期債務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1.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
2.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欠企業的債務。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不得抵銷。比如根據教學合同乙校的張老師應去甲校講授數學課一個月而甲校的李老師也負有在乙校講授一個月數學課的義務講課報酬相同。雖然是同種類債務時間、報酬都相同但由于張、李二人的講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雙方的講課債務不能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該意思表示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時發生效力對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不成就時不能實際享有而條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債權在期限尚未到來時也并未存在將效力不確定的債權抵銷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
在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互為相等的情況下抵銷產生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債務的數額大于抵銷額抵銷不能消滅合同關系而只是在抵銷范圍內減少債權。比如甲公司尚未償還乙公司20萬元人民幣到期債務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萬元貨款的債務也已屆清償期雙方協商一致將債務互為抵銷雙方的合同關系即歸于消滅。如果乙公司應償付甲公司50萬元人民幣貨款那么乙公司與甲公司的債權相互抵銷后仍負有償還30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其與甲的購銷合同不能消滅。
二、協議抵銷
協議抵銷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都是將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消火。但兩者有不同主要表現在
1.抵銷的根據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規定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任何一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約定抵銷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不能由單方決定抵銷。
2.對抵銷的債務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銷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約定抵銷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約定以煤炭抵銷運輸費以二級大米抵銷一級大米。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盡管不同但一般說來他們的價值基本相當比如以1500公斤特級蘋果抵銷2000公斤一級蘋果。
3.對抵銷的債務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銷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約定抵銷雙方互負的債務即使沒有到期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來前將互負的債務抵銷也可以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