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

導讀:
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從法律角度講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債權債務的產生原因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那么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從法律角度講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債權債務的產生原因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關于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
從法律角度講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說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與子都有資格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并且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于債務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債主只有權向欠債人索要而無權向欠債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因為與欠債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父母或子女就有還債的義務。
所以“子債父還、父債子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33條也規定了“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p>
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钡囊幎?。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币虼巳绻优^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債權債務的產生原因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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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