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

導讀:
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企業改制后原有的債務未落實承擔人的或雖有承擔人但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出售中出賣人實施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那么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企業改制后原有的債務未落實承擔人的或雖有承擔人但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出售中出賣人實施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關于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該如何處理
企業改制后原有的債務未落實承擔人的或雖有承擔人但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對改制前的債務承擔約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則上應由參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擔但對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堅決執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業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對原有債務都應承擔如改制中落實的承擔人無實際履行能力改制的雙方對應承擔的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出售中出賣人實施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出售企業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情形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以協議轉讓形式出售企業企業出售合同未經有審判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審批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合同不生效。企業出售中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行為無效。
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
與企業改制同步執行
企業進行改制時在其債務重組的計劃中肯定要考慮原有債務的承擔但實踐中往往有懸空債務或只留一個空殼應付債務的情況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影響法院的執行工作。因而實踐中要注意抓住企業改制的有利時機在改制過程中即敦促落實債務承擔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承擔人依以下方法落實
(1)企業公司制改造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3)企業分立
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5)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出售后應當辦理而未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該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資產轉讓后的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出售后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