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期債務與未到期債務可否合并

導讀: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債務人有權要求按照債務人按照約定繼承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的構成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提前主張債權。那么已到期債務與未到期債務可否合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債務人有權要求按照債務人按照約定繼承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的構成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提前主張債權。關于已到期債務與未到期債務可否合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已到期債務與未到期債務能不能合并
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到期的債務應該要進行清償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清償未到期的債務也有權拒絕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可以起訴要求債務人提前還款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前要求還款的但如果債務人有預期違約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提前償還欠款。
(一)一般情況雙方約定履行日期的協議債權人不能主張提前履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該條法律規定既約束借款人同時亦適用于出借人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里是為了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并且合同的履行應該按照誠實作用原則雙方履行合同須誠實、善意的履行。如果提前主張債務人履行債務可能會給他造成損害。
(二)如果債務人有預期違約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前主張債權。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雙方約定在借款期間應該每個月向債權人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但是債務人在支付第一個月利息后就不再支付了這時候就構成預期違約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會再履行合同義務。為此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債務人有權要求按照債務人按照約定繼承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的構成違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提前主張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