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可以向原股東追償嗎

導讀:
受讓人是否可以向原股東追償關于現股東追償權問題的探討實質即是區分公司或債權人要求現股東補足出資是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其主張連帶責任還是以章程為據直接要求現股東獨立承擔出資補足責任。因此在出資完畢后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責任承擔主體仍為原股東現股東僅因明知或應當知道而承擔連帶責任且有權追償。當然現股東即使無法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原股東追償但股權轉讓作為合同法律關系若股權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依然可據此追究原股東違約責任。查明屬實的受讓人甚至有權主張以補足出資額部分款項直接抵銷股款不再另行支付。那么受讓人可以向原股東追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讓人是否可以向原股東追償關于現股東追償權問題的探討實質即是區分公司或債權人要求現股東補足出資是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其主張連帶責任還是以章程為據直接要求現股東獨立承擔出資補足責任。因此在出資完畢后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責任承擔主體仍為原股東現股東僅因明知或應當知道而承擔連帶責任且有權追償。當然現股東即使無法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原股東追償但股權轉讓作為合同法律關系若股權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依然可據此追究原股東違約責任。查明屬實的受讓人甚至有權主張以補足出資額部分款項直接抵銷股款不再另行支付。關于受讓人可以向原股東追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讓人是否可以向原股東追償
關于現股東追償權問題的探討實質即是區分公司或債權人要求現股東補足出資是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其主張連帶責任還是以章程為據直接要求現股東獨立承擔出資補足責任。若現股東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當然有權依法向原股東追償反之則無權追償。對于這一問題實務中也存在兩類觀點
第一類觀點認為前述責任認定與實繳制時相同出資責任本就屬于原股東現股東承擔補繳義務僅是從債權人保護角度作出的規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追償符合公平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二類觀點認為章程已經實際變更股權的出資義務人且得到公司認可應當由現股東獨立承擔注冊資本補繳責任。換而言之該觀點認為公司法解釋(三)十八條僅適用現股東入股時公司外觀已經出資完畢事后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情形而不應適用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權即出讓的情況。
小編認為在股權轉讓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支持第二類觀點。正如法官所說實繳制下出資義務屬于出資人即使股權轉讓新股東僅受讓權益出資義務并不因此發生轉移公司法解釋(三)十八條規定受讓人承擔的是有追償權的連帶責任且對受讓人課以該責任是基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及公司資本充足原則并未認定受讓人即為出資義務承擔者。因此在出資完畢后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責任承擔主體仍為原股東現股東僅因明知或應當知道而承擔連帶責任且有權追償。
然而在認繳制下股權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已被轉讓繳納義務已然發生變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約定出資期限出資人在此之前出讓股權并不違反章程亦不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權轉讓時公司必會修改章程而其中載明的股權認繳及出資期限的義務承擔人已變更為新股東應由新股東獨立承擔資本補足義務。換言之新老股東及公司通過修改章程的方式變更了出資義務的承擔主體。即使把出資理解為股東與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作為債權人也已通過章程變更的形式認可該義務轉讓從債務承擔角度同樣可認定現股東須獨立承擔出資義務。
當然現股東即使無法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原股東追償但股權轉讓作為合同法律關系若股權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依然可據此追究原股東違約責任。在約定不明情況下實踐中法院或仲裁機構亦會根據股權轉讓價格等因素探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受讓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為承擔履行未出資部分股本的義務。查明屬實的受讓人甚至有權主張以補足出資額部分款項直接抵銷股款不再另行支付。
股東變更后原股東責任有哪些
(一)承擔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前債務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二)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