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將債務轉讓嗎

導讀:
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有必要強調的是債務轉讓相當于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變更并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新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則不能認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債務轉讓的規定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那么債權人可以將債務轉讓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有必要強調的是債務轉讓相當于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變更并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新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則不能認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債務轉讓的規定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關于債權人可以將債務轉讓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以將債務轉讓嗎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是發生債務轉讓的前提。只有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債務轉讓的效果。如果債權人沒有表示同意即使債務人和第三人有債務轉讓的協議債務也不因此發生轉讓。第三人因此而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是對其所承擔債務的履行而只是作為履行輔助人代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有必要強調的是債務轉讓相當于原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同的變更并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成立新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應當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否則不能認為債權人已經同意。同時債權人的同意必須是對債務轉讓的同意而不能僅是對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同意。如果債權人只是同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即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有轉讓債務的協議也不能由此推定債權人已同意債務轉讓。
債務轉讓的規定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
(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原債務關系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系共為連帶債務人。
轉讓個人債務的條件是什么
(一)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边@條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約、承諾的規則。
(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
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債務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后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