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

導讀:
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那么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關于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財產調查的途徑有幾種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一些申請人在糾紛發生前就與債務人認識甚至與債務人有過長期的民事交往與合作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情況另一些申請人雖然在發生糾紛前與債務人素不相識(如交通肇事等突發性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但糾紛發后權利人也會留意債務人財產方面的情況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人同執行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深知如果能夠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信息執行將變得簡單快捷自己的權利就能夠早日實現所以從申請人的角度說他們最有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只要他們掌握了這方面的信息總是樂意將這方面的情況提供給法院的。
由債權人提供線索雖然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但不應由此得出應當由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狀況負舉證責任的結論尤其是不能因為債權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債權人的執行申請就把執行受挫的責任歸咎于債權人。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債務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不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財產和究竟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對處于自己占有下的財產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別人的也一本清冊。因而讓債務人來向法院說明究竟有沒有財產、有哪些財產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也是一種最為經濟的發現財產的方法。當然由于債務人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財產一旦被發現就意味著不得不履行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他們自然是極不情愿向法院申報財產的即使不得不去申報也會盡量地瞞報。所以必須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則來約束債務人使他們必須申報并且必須據實申報。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指法院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在執行實務中由于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者至多提供一些財產線索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對違反協助義務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職權調查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極具實效性的方法。
就采用的順序而言法院調查應當位于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之后因為如果通過申請人提供財產信息或者債務人申報獲得財產信息執行法院已經獲知了可供執行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再去調查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調查又是一種補充性的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法院調查與申請人提供和債務人申報呈反比關系其他兩種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方式越有效需要采用法院調查的比例就越少相反如果不能通過其他兩種方式有效地獲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就越需要依賴法院的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