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存續期間汽車貸款 離婚老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導讀:
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妻存續期間,向銀行貸款購置了小汽車用于共同生活,還貸一年后李先生卻不再向銀行還款,并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李先生負責歸還。但離婚的妻子從法理上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日前南匯法院對這起車貸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銀行就將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決。王女士認為與離婚丈夫有約定而不愿承擔責任。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財產共有人承諾,故李先生向銀行所借之款為李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婦存續期間汽車貸款 離婚老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妻存續期間,向銀行貸款購置了小汽車用于共同生活,還貸一年后李先生卻不再向銀行還款,并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李先生負責歸還。但離婚的妻子從法理上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日前南匯法院對這起車貸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銀行就將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決。王女士認為與離婚丈夫有約定而不愿承擔責任。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財產共有人承諾,故李先生向銀行所借之款為李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夫婦存續期間汽車貸款 離婚老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妻存續期間,向銀行貸款購置了小汽車用于共同生活,還貸一年后李先生卻不再向銀行還款,并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李先生負責歸還。但離婚的妻子從法理上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日前南匯法院對這起車貸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03年5月23日,李先生為向上海某汽車服務公司購買汽車而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1份,約定向該銀行借款人民幣12萬元,借款日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到2008年5月26日止,并對利率、擔保方式等作了明確約定。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銀行就將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決。
在法庭審理中,李先生對于向銀行借款的事實及數額均無異議,但認為自己已與2004年7月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自己負責歸還。王女士認為與離婚丈夫有約定而不愿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應當按約履行還本付息之義務,雙方約定的銀行向李先生收回貸款條件成就,因此銀行有權要求其歸還到期借款本息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財產共有人承諾,故李先生向銀行所借之款為李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即使如李先生所述其與王女士已離婚并約定此債務由其承擔,但由于這種內部承擔的約定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離婚后對債權人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故李先生與王女士對該債務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