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共有債務兩邊負連帶責任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應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應對其負連帶責任,而該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夫妻離婚后對其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各自按份承擔。該條又規定了夫妻可以協議債務的清償,即賦予了離婚夫妻將連帶債務轉變為各自債務的權利,使債務形式發生了變化。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弊端,而歸根結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那么夫婦共有債務兩邊負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應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應對其負連帶責任,而該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夫妻離婚后對其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各自按份承擔。該條又規定了夫妻可以協議債務的清償,即賦予了離婚夫妻將連帶債務轉變為各自債務的權利,使債務形式發生了變化。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弊端,而歸根結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關于夫婦共有債務兩邊負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從本條規定還是審判實踐看,該條規定都是將夫妻共同債務轉變為夫妻各自的債務,這樣做存在著嚴重的弊端。
第一,改變了夫妻對共同債務的承擔形式。
夫妻共同債務應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應對其負連帶責任,而該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并沒有明確夫妻離婚后對其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各自按份承擔。該條又規定了夫妻可以協議債務的清償,即賦予了離婚夫妻將連帶債務轉變為各自債務的權利,使債務形式發生了變化。這樣,首先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成本。在債務分割前,債權人只需一次求償行為即可實現債權;分割后,債權人需要兩次求償才可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其次,增加了債權人債權風險。社會經濟生活是不斷變化的,社會成員的個人經濟狀況也是不斷變化的。夫妻離婚后,可能夫妻一方的經濟狀況持續惡化,以至無法清償分割給自己的那部分債務;而另一方雖有完全清償能力,但因對分割給對方的債務已無清償責任,使原本為夫妻共同生活而成立的債權部分無法實現,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離婚夫妻分割共同債務實際就是債務的轉移,但卻剝奪了債權人的同意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的債務轉移規定了債權人同意的條件,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移將不能發生法律效果。這樣給予了債權人的債務人選擇權,因為債權人在成立債的關系時是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進行了考察的,債務人變化后,債權人可以考察債務受讓人的清償能力,以決定是否同意債務轉移。同理,債權人在同夫妻雙方訂立債的關系時可能認為夫妻中一個的經濟狀況足以清償債務,就同夫妻雙方訂立了債權關系。因此,夫妻離婚將共同債務分割為雙方各自債務,但卻不給予債權人以同意權,使債權人無法考察債務受讓人的實際清償能力,對債權的轉移完全處于無能為力狀態。這既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債務轉移的基本規定,又使債權人的債權在轉移過程中變得越發不安全,債權人合法權益顯然無法保障。
第三,為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提供了可乘之機。
由于離婚夫妻分割共同債務并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即可完成,作為債務人的夫妻就可能通過離婚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首先,夫妻在分割債務時可將債務全部或大部轉移給經濟狀況差的一方,而另一方雖然擁有良好的經濟狀況,但因為沒有清償責任而不予清償,承擔大部分或全部債務的一方因經濟狀況差而無力清償,從而達到了逃避債務的目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的規定,并不能阻卻逃避債務行為的發生。夫妻只要將共同財產私自給予一方就可以規避此規定。
第四,該條關于共同財產進行清償的規定也不盡合理。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住房,而住房是人必需的棲身之所,失去住房就無法安身。該條關于用共同財產進行清償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離婚夫妻必要的生活資料,使得其無法繼續生活。另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要用共同財產來清償,這大大加大了離婚夫妻的清償負擔,更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存在著相當嚴重的弊端,而歸根結底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因此,應將該條修改為“離婚后,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負連帶責任……”這樣,無論離婚夫妻對共同債務怎樣分割,都不影響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實現,并可避免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