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共同債務協議歸一方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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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錢用于炒股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借錢用于炒股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也不僅僅是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事實上,像是夫妻間協議約定的共同債務,或者事后經另一方追認的債務,這些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對于共同債務,即便解除婚姻關系,也有共同清償的義務。
王熙律師
2022.04.081007人收看 -
許瑞林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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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免除嗎?
龍珊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協議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免除嗎?
內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在協議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免除嗎?目前,確有部分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來損害債權人債權。該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協議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免除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2022.02.091001人收看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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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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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怎么執行共同房產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債務怎么執行共同房產
內容:夫妻一方債務怎么執行共同房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債務要執行共同房屋的首先要夫妻雙方協商分割房屋房屋變為個人財產或者債務人取得相應價款后才能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那么夫妻一方債務怎么執行共同房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2022.01.3086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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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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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賭債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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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債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離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債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內容:現實中,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的事情比較多,特別是夫妻共同債務劃分,假如一方的信用卡欠債未還,那么,這個債務是算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講解:一、夫妻離婚一方的信用卡債務怎么辦關于離婚時信用卡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首先要區分信用卡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信用卡消費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沒有特別說明是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債權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有平等的清償權。那么夫妻離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債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2022.02.09625人收看 -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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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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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內容: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只是需要分析惡意透支的行為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前一方惡意透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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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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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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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方要求補償應予支持嗎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方要求補償應予支持嗎
內容: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方要求補償應予支持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方要求補償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離婚時一方要求補償應予支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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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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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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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理
翁玉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理
內容: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理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確說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2022.02.01508人收看 -
李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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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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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并做的公積金貸款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房屋歸屬,然后給與另一方補償。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房屋的歸屬,另一方也可以要求進行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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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吳夢云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
內容: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三點1必須在婚姻存續期間。3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責任。依據婚姻法及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離家出走所需的日常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有效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2022.02.01337人收看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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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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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無法判夫妻一方單獨償還債務是怎樣的
孔孟廷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無法判夫妻一方單獨償還債務是怎樣的
內容:一離婚協議一方單獨償還債務法院判決無效案例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間原告錢生應被告姚軍李榮的邀請到其上海回頭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二被告以公司發貨量大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原告錢生借款為其墊付運費。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被告姚軍負責償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能對抗債權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協議無法判夫妻一方單獨償還債務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1.14911人收看 -
王熙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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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就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姚平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就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內容:離婚協議就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這樣的協議有效嗎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那么離婚協議就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這樣的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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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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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債務的能協議離婚嗎?
許瑞林律師
夫妻一方有債務的能協議離婚嗎?
內容:如果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約定債務由誰償還,在離婚后,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夫妻雙方是否離婚,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有沒有欠債,不影響雙方離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拿到離婚證之后,若雙方沒有再對該協議進行變更的,那么離婚協議書一直都是有效的。夫妻一方有債務的能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當場有效,在離婚協議書中應該明確財產歸屬問題,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雙方可以攜帶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
許瑞林律師
2022.04.07344人收看 -
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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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債務遺產如何處理?
趙金保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債務遺產如何處理?
內容: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債務遺產可以用來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煙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是無條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無遺產或夫妻雙方婚后有無共同財產為條件,也就是說,不管死者有無遺產,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義務承擔清償責任。如約定屬于死亡一方的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當用死亡方的其他遺產予以償還。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趙金保律師
2022.04.09616人收看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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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承擔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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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承擔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內容:夫妻雙方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對夫妻雙方均有效,對債權人無效。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那么夫妻債務承擔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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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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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分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內容:分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在分居后離婚前所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但能夠證明該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那么分居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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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
內容: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2.07603人收看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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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元甲婚姻家事 28評論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婚內財產協議 275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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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對方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元甲婚姻家事 420評論 -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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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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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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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有什么? 為了防止婚內夫妻財產的糾紛,不少人會作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書來約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內容包括什么。 1、雙方當事人個人信息以及婚前財產狀況; 2、約定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歸屬和處理方式; 3、子女撫養問題等等。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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