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由包工頭王某請去工地做泥瓦工的,工作時不慎墜入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積水坑中,導致右腳粉碎性骨折,事后是包工頭和工友送我去的醫院,像這種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的工傷事故該找誰來賠償呢,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規定,關于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首先,在工地上受傷骨折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